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受芜湖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承诺:本次标的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芜湖市药品检验所。
2、转让标的:芜湖市药品检验所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3、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药品检验所房产及土地位于赭山西路32号,房产建筑面积为2510.94平方米(有房产证面积为2236.83平方米,无房产证面积为27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87.69平方米,原为国有划拔性质,用途为教卫、住宅;本次转让后拟变更为出让性质,用途为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支付。
标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项目的出让文件。
二、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1、2008年5月8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关于芜湖市药检所房屋及土地出让问题的请示》上报市国资委。
2、2008年6月27国有资产监督管委员会出具《委托函》,同意公开挂牌出让芜湖市药品检验所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1、经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新中天评字[2008]第0059号),标的评估价值为13997204(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5月31日)。
2、2008年6月11日芜湖市财政局对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评估报告书予以备案。
四、竞买人资格及受让的前置性条件。
1、竞买人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买人如为企、事业单位法人,必须经适当的批准(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办公会决议等)同意参与此次标的的竞买。
3、竞买人应承诺: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成交款应不少于700万元,3个月内付清全部标的成交款。
4、竞买人应承诺:为满足现转让方现办公的需要,标的转让后暂由转让方无偿使用,但标的交付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5、竞买人应承诺:对转让方拟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五、公告期限。
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8月22日。
六、报名事项。
报名时间:自2008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2日(每工作日8:00-16:30)。
报名地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出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费5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竞买保证金:报名时,应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帐户交纳竞买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方可取得报名资格,否则视同弃权。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出让文件。
七、交易事项。
交易方式:电子竞价(报价)。
电子报价时间:2008年8月27日9:30至15:00。
电子竞价时间:电子报价结束后自动进入电子竞价阶段。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电子竞价(报价)地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大厅。
电子竞价(报价)起始价:1400万元人民币。
电子竞价(报价)加价幅度:5万元人民币或其整数倍。
七、其他事项。
1、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2、标的成交后,竞买人与转让方应在标的成交现场签订《产权成交鉴证书》,否则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没收违约方的保证金;签订《产权成交鉴证书》后4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规定的交易佣金及代垫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签订《产权成交鉴证书》后第5个工作日在竞买保证金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佣金及代垫费用,余款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划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中;竞买保证金扣除竞得人应付的交易佣金后的余款作为履约首付款。
3、在签订《产权成交鉴证书》后,如竞得人不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没收履约首付款。
4、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本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以内退还。
5、评估报告中所列的有证房产,转让方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评估报告中所列无证房产,转让方不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处理。所出让房产及土地以评估报告中列明的为准,不论实际面积和状况与出让文件有无出入,转让成交价款均不作任何调整。
6、标的的最终成交价为净价,不含标的产权过户相关税费及交易佣金;产权过户相关税费按芜湖市相关规定执行。
7、交割过户要求:在受让方支付完全部标的款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有证房产的过户手续。
8、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付,转让方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如转让方未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可要求转让方赔偿受让方相应的损失。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联系电话:0553-3117879、3117729
传真:0553-3117971
联系人:李先生、张先生
网址:www.ccjex.com
芜湖市药品检验所
2008年7月28日